直说的话,被指责为网络暴力的行为是跟技术绑定的,是不可能消失的。这里指的不是那些人身攻击嘲讽之类的,而是不带有明显攻击性但“批评”“judge”“跑到私人空间指指点点”。
从结果来看,网络暴力即使完全清除里面的恶意部分(更别说根本无法清除),只留下意见批评等(哪怕是温和的),一旦到达某个数量级,给个体带来的否定感等负面情绪也是难以承受的。也就是说,在公共领域可能没什么问题的话,集中大量涌入私人安全领域的时候仍然会带来杀伤力,更别提私人空间倾向于通过社交获取快乐满足,不符合这个标准的陌生人发言/转发都有可能让人因为安全空间被入侵而不舒服。
在此仅针对会造成精神伤害的前者(大量公共领域反馈涌入私人空间)来考虑:
1.在公共时间线上看到了公开微博而进行转发和评论的用户,默认公共空间获取的信息源头也会遵守类似规则(发布观点的自由),因此留下了个人反馈。为避免此类情况,是否该让用户们先进主页判断该微博的私人属性?因而区别对待?
2.如何不侵犯私人空间的安宁?不转发?不评论?一切截图来谈论?或者是以功能的实际使用为判断,默认只要允许信息流收录就是表明态度自己愿意进入公共空间并获取相关利益和承担伤害(具体来说,不开粉见等)?
3.那么难道粉丝多的博主发布内容就更天然被迫进入公共空间,从而不具备私人的规避权了吗?一个50w粉丝的营销号使用粉见是否可以规避公共空间的围观?一个50w粉丝的私人博主是否由于其粉丝数而已经具备公共人物的属性?
大家会发现上面所有的问题都是同一个问题:公私领域在微博这种非熟人社交的社会化媒体上不仅无法划分界限,甚至不停地,无法基于博主意愿地进行着转换。一个不想使用限制功能的普通博主,无法决定自己的某条信息在未来某个时间算不算作公共领域的一部分。同时,由于限制功能的出炉,用户更加默认不使用它的人默许了公共领域的认证。另外,微博对于谣言的评判标准也表明了一个态度:转发达500(实际传播效果)算造谣(属性)。也就是说,如果我在私人空间进行个人口嗨发泄,最终传播效果在无法控制的情况下达到了1w转,我的这条微博已经强制进入了公共领域,这不是我的初心or目的能决定的, 这是一个状态,一个事实。到了这一步,我不可能声称这仅是私人发言,可行的解决办法似乎只剩沉默和删文这类强制退出。
近些年来除了微博这种公共领域代表社交媒体是这个情况,甚至微信这种原属性就是熟人社交的强私域流量产品也出现了公私领域融合的趋势。很多学者都在呼吁公私领域要分清界限,但现状就是在微博里,普通人没有办法去判断界限,这个界限的存在位置甚至都是不确定的。从单个用户的视角来看,自己是正常的转发了一个首页出现的信息并且没有人身攻击地评价了一下,已经是属于媒介素养良好了,从博主的角度,一大群这样的人闯进自己家客厅“judge”自己,十分讨厌。但“judge”这个行为正是社交媒体内容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也就是:发表观点。
大家还能观察到,网友们逐渐发展出一些策略来抑制这种转换带来的害处,比如大V博主会申请一个跟“大号”相对的“小号”,粉丝更少说话更放松;网络规矩默认大V不能挂素人(因为两者使用的领域流量不同,大V召唤公共流量对战私域流量是极其不公平的),等等……但这些策略在近几年一个个地溶解了,用户们会以对待公共账号的态度对待这个人在私人账号所发的内容,越来越多的大V由于自己私人情感受到的伤害(在他们的体验里,那个大号是私人的账号,他们受伤的感情不应该为公共领域的权力隐忍)去直接跟普通用户对战——总之,我们所看到的相当一部分网络暴力和道德绑架等等实现的背景正是公私领域模糊和转换的问题。
这当然可以通过提升用户的媒介素养来缓解,但最根本的原因是,技术已经走到了这里,网络作为神级发明把传播的成本和效果比推到了一个所有人类难以想象的地步,触达率提升了,更可怕的是触手伸向了如此,如此多的人——而一个人的生命里,根本承受不了这么多人的凝视。
麦克卢汉说媒介是人体的延伸,我则觉得人类有了互联网之后终于开始体验成神的一小步,那就是所有人都在享受和痛苦于自己拥有的能看到所有人的眼睛,以及被所有人眼睛看到的自己。
@illnessillusion
另外,不同平台的信息组织结构也在改变着个体对「公共空间」的定义
比如微博、Instagram这类层级结构的平台,贴文的评论是完全依附于原帖的;而twitter、默嘟象/fediverse这类平级结构的平台,贴文的评论是完全独立于原帖的。
两者在「公共空间」的界定上因此而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hiromst 是这样的,基本上每一个软件原本的产品属性,后面集成的各种功能和超链位置,每一个细节都影响着传播流的速度和形态,影响用户下意识对公私空间的判断……(之前没收到这条的提醒,感谢补充!有点感觉你跟我是同个学科的hhh
@illnessillusion 超棒的思考和表达。不过,就像法律中心主义其实是对法精神的违背一样,我们无法给社会生活规定出条框过于分明的标准和界限。文中举例的,关注者众多的大号,难道就不可以主张自己的私人领域被涌入的陌生人侵扰吗?我认为这件事和“侵扰的必然发生”是不矛盾的,且可操作的。理想中的侵扰者应当在受侵扰对象表达拒绝、停止意愿时停止继续的侵扰,而对侵扰的判断,则可根据大众一般标准判断,剩下的争议,则是法律的范畴。哪怕这些争论,诉诸法庭,也会得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所以,我们更多的只有一个“你的自由止于我的鼻尖”的原则,而并不可能有事无巨细的行为标准。